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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一个现阶段定义“零碳园区”的新思路

发布时间:

2025-03-20 09:44

提供一个现阶段定义“零碳园区”的新思路

现有的几个零碳园区定义分析

目前公开可查的几个“零碳园区”的标准对于“零碳园区”的概念表述差异很大。

我们先看一下上海市节能环保服务业协会团体标准T/SEESA 010-2022《零碳园区创建与评价技术规范》中的定义:

是一段定性的、原则性的表述,这个定义主要的问题在于,这个定义无法区分“低碳园区”、“近零碳园区”等程度不同的概念。我们思考一下,如果把这一段放到其他两个概念的定义中也完全挑不出毛病。

再看一下T/CIECCPA  0312023《零碳园区评价通则》中的定义:

这个定义是基于标准中的设定的评分体系,将零碳园区分为创建型零碳园区、示范性零碳园区、引领性零碳园区三个等级。但本身矛盾的地方在于,定义中有达到碳排放总量与吸收自我平衡的表述,但是在评分标准中碳抵消的权重只占2%,而且无任何数量或者比例要求。那么打分合格的所谓零碳园区能达到定义中的碳排放总量与吸收自我平衡吗?如果都达不到,这个定义的意义何在?

还有一个标准DB1331/T 069-2023 《雄安新区零碳园区评价标准 第1部分:公共建筑园区》,对零碳园区的定义如下:

注意这个标准里面的园区特指以办公、医疗、商业、教学、会展(酒店)等功能为主的园区,如办公(含行政办公与商务办公)园区、医院园区、科技园区、教育园区、商业园区等。

这个定义就非常明确了,需要“实现年运行碳排放量不大于零”。所谓“运行碳排放量”是指“园区在与其有关的运行阶段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的总和,以二氧化碳当量表示。”(定义3.4

也就是说这个“零碳园区”是个暂时性的概念,在使用一些节能、降碳手段后,仍然无法避免的排放(以年度为单位),购买碳信用去全部抵消,才能成为“零碳园区”。

这个概念比较清晰,但存在几个问题:

1.过于激进了,普适性不强,我们知道巴黎协定的目标是在本世纪中叶达到碳中和,多数发达国家提出的目标也是2050年左右达到碳中和。中国的目标是2060年前达到碳中和。对于体量较大的园区来讲,在这个时间阶段去创建绝对的“零碳园区”可能是过于激进的、比较理想化的行为。对大多数园区来讲成本高昂。

2.评价的方式存在漏洞,标准6.3.2提出:

“园区满足指标评价≥80分的要求,同时,应按照《雄安新区园区碳排放核算标准》中的核算方法提供相关《园区碳排放核算报告》,报告中核算出的碳排放总量减去碳抵消量结果小于等于零,且碳抵消比例不超过基准园区碳排放量的20%,即可认定为零碳园区”

也就是说当年核算去年的排放量,首先要比基准的园区排放量少80%(太夸张),然后要全部抵消掉,另外评分80以上。满足以上极为苛刻的条件后,可以评为“零碳园区”。但是这个“零碳园区”的有效期多长呢?如果第二年没有购买碳信用抵消,是否要撤销证书?并没有相关规定。

所以说这个规则的问题在于进入的门槛太高,而一旦评上之后,又缺乏后续的监督,似乎成为一劳永逸的行为。

 

提供一个新思路

我们目前需要的是一个普适性强的零碳园区标准,进入的门槛不能太高,让大家都有积极性去创建,不能太激进,一上来就要求绝对的零碳,但是一旦决定要创建,就要具备持续性,持续满足相关要求,也就是要以认证方式获得证书,之后每年必须监督,审核其是否持续满足制定的零碳目标。所以这个概念的要点如下:

1.必须要把碳排放核算清楚。这个是基本要求,而且碳排放的核算必须要包括类别1、类别2,也就是直接排放和能源间接排放,其他间接排放为可选项;

2.必须要制定碳中和目标,这个目标不能太保守,必须:符合巴黎协定1.5路径(也就是必须要有远期目标,不晚于本世纪中叶达到碳中和,也要有近期目标,近期目标的幅度不能太低,可以定一个最低标准,所有的年度减排目标比例不低于这个最低的基准),更要远高于国家3060碳达峰碳中和的要求。关于下降率,可以参考本文最后的几个说明;

3.必须要披露这些目标并且至少每5年更新一次。制定目标后,必须要在公开渠道进行披露,并定期更新;

4.必须要穷尽所有技术降碳手段去完成目标,仍然无法避免的排放才可以使用绿电绿证、碳信用等去抵消。(允许用碳信用等去完成年度目标);

根据碳减排目标仅考虑类别1类别2和类别1到类别6全部考虑,可以把零碳园区区分为型和型;

5.必须要通过认证方式去确认上述要求有没有达成,达成的情况下才可以颁发证书;

6.必须要通过监督方式每年确认是否持续满足以上要求,如不满足,需要暂停证书,限期整改,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满足,必须撤销证书。

 

新的“零碳园区”的定义

总结以上各条,新的零碳园区的定义如下:

每年核算温室气体排放,且制定并披露了科学合理的碳减排目标(可以是总量目标或者单位经济指标排放目标),且目标符合巴黎协定1.5路径要求(每年下降率不低于9%205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园区,可认证为零碳园区

穷尽现有技术手段(可通过评分法判断是否满足要求)去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且购买碳信用抵消仍未完成的目标对应的碳排放量的园区,可保持零碳园区认证证书。每年至少监督一次,未完成目标的,将撤销其零碳园区认证证书。

 

关于达成1.5℃目标需要的碳排放下降率


 

联合国环境署《2019 年碳排放差距报告》:在 2020-2030 年之间,全球碳排放每年需减少 7.6%
联合国环境署《2023 年排放差距报告》:到 2030 年,需将全球预计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 42%,才能走上升温 1.5的道路,从 2023 年来看,剩余 7 年时间里需要保持一定的下降率以达到该目标,但未明确每年具体下降率。
联合国相关分析: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量在 2030 年要比 2019 年减少 43%,从 2019-2030 年这 11 年期间需要实现该目标,也没有明确指出每年平均下降率,但整体上需保持较高的减排速度。
古特雷斯发言:从 2024-2030 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需要每年下降 9%,才能使 1.5 摄氏度的限制仍有望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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