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资讯丨国家正式施行: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
发布时间:
2024-09-19 00:00
3月1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正式公布《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该办法将于2024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01
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的定义
根据该文件,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将被分为以下两部分:
1、保障性收购电量: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和比重目标等规定,应由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承担收购义务的电量。
2、市场交易电量:通过市场化形成价格的电量,应由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电力市场相关成员共同承担收购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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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相关成员需按照以下分工完成收购工作:
1)电网企业应协调电力市场相关成员,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保障性收购电量得到合理消纳。
2)电力调度机构应执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保障性电量收购政策,并确保已达成的市场交易电量合同得以履行。
未达成市场交易的电量,在确保电网安全的前提下,电网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可根据相关规定采取临时调度措施,充分利用各级电网的富余容量进行消纳。
3)如果受到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原因、电网安全限制、电网维护、市场报价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可再生能源电量的收购受阻,相应的电量将不纳入全额保障性收购范围。在这种情况下,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应当记录具体原因以及受影响的电量。
02
未完成保障性收购的
相关机构将受罚款
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如未按规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导致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遭受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可处以不超过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1)未按规定或未及时完成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
(2)拒绝或者阻碍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和电力交易合同的;
(3)未提供或者未及时提供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服务的;
(4)未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
(5)因电网企业、电力调度、电力交易等机构原因造成未能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

电网企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当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电力可靠性管理,保障设备安全,以避免或减少设备问题对可再生能源电量收购的影响。双方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设备维护责任和设备安全责任的分界点。这样的合作举措可以确保可再生能源的稳定供应,促进清洁能源的可持续发展。
在进行日计划安排和实时调度时,电力调度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市场交易规则,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优先调度。此外,电力调度机构还应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的特性,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以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优先调度。
03
纳入保障项目的满足条件
纳入全额保障性收购范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沼气发电除外);
(2)项目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
(3)符合并网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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