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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资讯丨国家正式施行: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

发布时间:

2024-09-19 00:00

 

3月1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正式公布《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该办法将于2024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01

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的定义

根据该文件,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将被分为以下两部分:

 

1、保障性收购电量: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和比重目标等规定,应由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承担收购义务的电量。

 

2、市场交易电量:通过市场化形成价格的电量,应由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电力市场相关成员共同承担收购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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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相关成员需按照以下分工完成收购工作:

 

1电网企业应协调电力市场相关成员,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保障性收购电量得到合理消纳。

 

2电力调度机构应执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保障性电量收购政策,并确保已达成的市场交易电量合同得以履行。

 

未达成市场交易的电量,在确保电网安全的前提下,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可根据相关规定采取临时调度措施,充分利用各级电网的富余容量进行消纳。

 

3)如果受到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原因、电网安全限制、电网维护、市场报价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可再生能源电量的收购受阻,相应的电量将不纳入全额保障性收购范围。在这种情况下,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应当记录具体原因以及受影响的电量。

 

02

未完成保障性收购的

相关机构将受罚款

 

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如未按规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导致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遭受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可处以不超过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1)未按规定或未及时完成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

 

(2)拒绝或者阻碍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和电力交易合同的;

 

(3)未提供或者未及时提供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服务的;

 

(4)未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

 

(5)因电网企业、电力调度、电力交易等机构原因造成未能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

 

 

 

电网企业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当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电力可靠性管理,保障设备安全,以避免或减少设备问题对可再生能源电量收购的影响。双方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设备维护责任和设备安全责任的分界点。这样的合作举措可以确保可再生能源的稳定供应,促进清洁能源的可持续发展。

 

在进行日计划安排和实时调度时,电力调度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市场交易规则,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优先调度。此外,电力调度机构还应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的特性,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以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优先调度。

 

03

纳入保障项目的满足条件


纳入全额保障性收购范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沼气发电除外);
(2)项目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
(3)符合并网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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