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规范
每个有条件建设的居住建筑屋面上,均应设置光伏系统!
发布时间:
2024-11-18 00:00
甬DXJS030-2024《宁波市建筑光伏系统建设技术细则》第4.0.3条对居住建筑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作出规定:
4.0.3 设置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新建居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居住建筑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或空气源热泵热水等系统时,居住建筑配置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应满足《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标准》DBJ33/T1105-2022 第5.0.3条要求。
2 当居住建筑未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或空气源热泵热水等系统时,居住建筑应配置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住宅建筑配置光伏组件的面积应满足式 4.0.2 要求:
Ap ≥Ep×A0R (4.0.2)
式中:Ep —住宅建筑光伏组件核算比例(%),按表 4.0.2 取值。
A0R —计容建筑面积(m2);
表 4.0.2 住宅建筑光伏组件核算比例

2)非住宅类居住建筑配置光伏组件的面积不应小于建设用地内计容建筑面积的 2%。
3)居住建筑应配置的光伏组件面积为单晶硅光伏组件水平安装时的组件面积。当采用其他类型组件、非水平安装时,应按《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标准》DBJ33/T1105-2022 第4.0.6条的规定修正。
3 除满足以上第1条、第2条基本要求外,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尚应设置在每个有条件建设的居住建筑屋面上。

浙江规范

DBJ33T1105-2022浙江《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标准》第5.0.3条对居住建筑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作出规定:
5.0.3 居住建筑应配置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住宅建筑配置光伏组件的面积应满足式 5.0.3 要求:
Ap≥Ep×A0R (5.0.3)
式中:Ep —住宅建筑光伏组件核算比例(%),按表 5.0.3 取值。
表 5.0.3 住宅建筑光伏组件核算比例

2 非住宅类居住建筑配置光伏组件的面积不应小于建设用地内计容建筑面积的 2%。
3 居住建筑应配置的光伏组件面积为单晶硅光伏组件水平安装时的组件面积。当采用其他类型组件、非水平安装时,应按本标准第4.0.6条的规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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